6月1日,交通部發布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提出,分時租賃,也稱為汽車共享,要鼓勵分時租賃發展,充分認識發展分時租賃的作用。
為此,要合理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使其與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等出行方式協調發展,形成多層次、差異化的城市交通出行體系。
不過,共享汽車和共享單車不一樣,后者因為體積小、占地少,停車方便,但是共享汽車要面臨停車位的問題。目前,對于停車位緊張的大城市而言,共享汽車取車不容易,停車也不容易。
國家信息中心信息資源部主任徐長明認為,共享汽車要大規模發展,取決于無人駕駛技術的廣泛使用。比如開車到單位附近后下車,共享汽車自動無人駕駛到附近停車場,這就非常方便。如果沒有無人駕駛技術,在很多城市找共享汽車難,用了共享汽車停車也很困難。
京滬共享汽車牌照如何上
上述《意見稿》指出,分時租賃,也稱為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這是傳統汽車租賃業在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改善了用戶體驗,電池網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它有助于減少個人購車意愿,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占用。
共享汽車和一般租賃汽車業務有區別。一般租賃汽車需要到租賃公司去租賃汽車,取車還車以及各種手續比較復雜。但是共享汽車和共享自行車一樣,可以隨地取車,隨地使用后,可以在附近停車。
《意見稿》提出,充分認識發展分時租賃的作用。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線下運營服務能力,要通過運營人員日常巡檢、車輛自檢等方式,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要建立完善車輛調度、維修、救援、回收機制和流程。分時租賃經營者還應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顧大松認為,共享汽車涉及車位、牌照等問題。如果各地進行鼓勵的話,可以有一些指標的照顧。比如北京如果1年投放10萬輛汽車牌照,可以單獨拿出1萬個給共享汽車。
共享汽車其實涉及城市交通方式定位的問題。目前城市利用小汽車出行有私家車、出租車、網約車等不同方式,網約車自帶司機,但是網約車承擔了出租車的功能。共享汽車帶有出租車功能的性質,但是租車人本身是司機,這與網約車不一樣。
目前,各個城市的汽車站、高鐵站以及地鐵站,都沒有規劃相應的共享汽車停車點。即便這些地方有專門停車點,共享汽車停車是歸新來的租車人交停車費,還是共享汽車公司交費,可能是一個難題。
《意見稿》還指出,鼓勵探索通過優惠城市路內停車費等措施,推動租賃車輛在依法劃設的城市路內停車泊位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提高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賃車輛使用便利度。對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的,按照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關政策在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和建設方面給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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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廠商認為,共享汽車的難題在于停車場可能容易找到,但是停車場與要去的單位可能還有幾公里,這個時候就非常不方便了。如果利用無人駕駛技術,用車時共享汽車自動開過來,使用后共享汽車自動開走,這就方便了。